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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

 

統一發票有那幾種 如何使用

(一)三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本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1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2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 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第3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二)二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依本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1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2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 收執。

(三)特種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1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2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四)收銀機統一發票:專供依本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時使用。其使用與申報,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之 規定辦理。

(五)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者,第1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2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 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但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由開立人自行銷燬,第3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其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本法第4章 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者,第1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2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其使用及申報,均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章規定辦理。

 

營業人進口貨物應否繳納營業稅

自91年1月1日起,進口貨物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九條免徵營業稅規定外,均應於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

 

營業人的那些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六)營業人專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七)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載明「違章補開」者,但該統一發票係因買受人檢舉而補開者不在此限。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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