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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清算申報之時限如何規定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清算,其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該在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清算申報。其申報清算所得之時限,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為準起算。但是清算人如果未於就任之日起六個月內清算完結,也未報經法院核准展延期限者,應以六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起算。(所得稅法第七十五第二項)(財政部73.7.5.台財稅第五五三○○號函)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應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這個問題分二方面來說明: 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有關延期申報之規定如何 營利事業因廢止或轉讓、解散或合併,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截至廢止或轉讓日、及截至解散日或合併日止之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另所得稅法已刪除延長申報期限之規定,且廢止營利事業如變更會計年度或辦理決算因情形特殊得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限函釋之適用。故此類案件,不得申請延長申報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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